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9-24 IP属地 未知行业信源00
导读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疾控规〔20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疾控局、卫生健康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疾控局、卫生健康局,各局属单位:

为规范全市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 9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以下简称“疾控部门”)定期和及时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定期公布的疫情信息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重庆市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等疫情信息。

及时公布的疫情信息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暴发和流行时,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的疫情信息。

第四条 市级疾控部门按月、按年,定期公布全市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各区县疾控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各区县疾控部门按月、按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信息。

第五条 定期公布的疫情信息应包括:

(一)报告发病总数、死亡总数;

(二)分病种的发病数、死亡数;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疫情数据由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提供,原则上来源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每月数据以终审日期和现住址统计,年度数据以发病日期和现住址统计。鼓励在公布疫情信息的同时开展健康提示。

第六条 每月疫情信息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疾控机构应于次月2个工作日内提供公布信息,同级疾控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布工作。年度疫情信息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年度数据固定后,参照月度信息公布流程公布。

第七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属地区县疾控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信息;在市内跨区县暴发、流行时,由市级疾控部门公布相关疫情信息。

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疫情形势发生变化时,辖区疾控机构应根据疫情形势及时组织专家研判,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和防控需求向同级疾控部门提出疫情信息公布建议。疾控部门根据专家建议,确定信息公布时机,动态调整公布频次。必要时,市级疾控部门可以提级公布疫情信息。

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及时公布的疫情信息应包括:

(一)传染病名称;

(二)流行传播范围;

(三)本次暴发或者流行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数量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及时公布数据由本级疾控机构或者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专班提供。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市级疾控部门公布信息可细化至区县级行政区域,区县疾控部门公布信息可细化至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

第九条 市级疾控部门原则上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区县疾控部门原则上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官网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必要时可在同级疾控机构官网,以及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布。

第十条 各级疾控部门、疾控机构应强化数据公布各环节质量控制,确保信息公布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市、区县疾控部门应建立健全毗邻省市、相邻区县疫情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及时互通传染病疫情信息。

第十二条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后,各级疾控部门应加强宣传,开展疫情形势和防控政策解读、科普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十四条 各级疾控部门应密切关注各渠道公布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现本行政区域相关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时,应迅速核实了解情况,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各级疾控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设施、技术和能力建设保障。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由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本文转载自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原文链接见文末。更多PCO行业动态请关注PCO优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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